枣庄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 市场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清理力度,并通过加强预算管理、严格责任追究等措施,建立防范和治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拖欠市场主体账款的长效机制和约束惩戒机制。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