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有效城市、县城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供热专项规划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