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供热企业对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的用户是否收取适当的热能损耗补偿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拟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用户、供热企业、社区以及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