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六章 数字平安建设第四十九条有效省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整合平安建设相关数字化应用和资源,综合集成平安建设各领域数据,打造具有监测、预警、防控、处置等功能的全省统一的数字平安系统,提升数字平安建设水平。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平安建设相关业务数据采集、交换、共享、加工、研判等工作,及时向数字平安系统提供相关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