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安建设条例/第五章 基层社会治理第四十二条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开展平安建设工作,发动村(居)民参与群防群治,开展社会治安巡防、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化解、社区矫正帮扶、政策宣传等。鼓励和支持村、社区将平安建设有关内容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