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省、设区的市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平安建设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网格事务准入清单,推进基层网格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升网格治理效能。
县(市、区)平安建设组织协调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明确网格划分标准和管理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划分网格,配备网格管理人员和专职(兼职)网格员,落实管理措施,加强网格日常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员招聘、管理、培训和考核制度。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