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范设置停车场标志牌、交通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车轮定位器等交通安全管理设施,未划定交通标线、泊位标线,并对泊位实施编号管理的;
(二)停车场出入口直接与市政道路连接,未经批准在道路红线内设置道闸的;
(三)未进行地面硬化和防滑处理,地面未保持坚实、平整的;
(四)未设置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车牌识别等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
(五)未按照相关标准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防尘降噪等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的。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完成的停车场有前款情形,存在安全隐患,经责令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