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停车秩序以及停车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用于停放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的停车场,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