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和相关艺术团体等公共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护研究机构依法组织开展或者参与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调查;
(二)保护研究机构协助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分布地人民政府建立相关名录;
(三)保护研究机构支持代表性传承人采取收徒、办学等方式传授传唱技艺,开展传承实践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保护研究机构组织开展代表性传承人培训,推荐优秀代表性传承人参加研学活动;
(五)保护研究机构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整理、研究、翻译、出版等工作;
(六)艺术团体组织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主题艺术创作;
(七)保护研究机构、艺术团体组织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传播、交流等活动;
(八)保护研究机构、艺术团体妥善保管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实物、资料和维护相关场所设施;
(九)其他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鼓励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和相关艺术团体之间加强协同配合,开展学术研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