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机构、代表性传承人与旅游景区(点)合作,在旅游景区(点)内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演出、展示活动,促进文化与旅游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