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记录、整理、研究和翻译,合理利用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开发文化产品,提供文化服务。玛纳斯非物质文化遗产翻译工作应当尊重文化传统和语言特色,确保译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