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技、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领域的人才培养和引进,为清洁能源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清洁能源领域人才培养。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