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清洁能源项目,加强用地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水利、林草等部门应当建立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查协调联动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用地、用林、用草、用水等合理需求。

在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依规利用未利用地和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光伏发电产业,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者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