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产业创新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清洁能源产业关键技术、关键装备等的科技创新和示范应用,加强创新平台建设,将清洁能源技术创新项目纳入重点支持范围,促进清洁能源产业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研发应用。鼓励清洁能源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联合开发和技术攻关,推进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