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统筹协调清洁能源电源项目与配套送出工程开发建设,促进电源与电网协同发展。

电网经营企业按照相关规划和规定要求,统筹建设或者改造清洁能源发电项目配套电网设施,提高电网对清洁能源电源接入的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优化储能调度运行,建立科学调度机制,发挥储能调峰作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