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促进绿电替代的政策措施,引导绿色电力消费,构建以绿电消费为主的终端清洁能源用能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交通、建筑、通信、工业等领域扩大绿电应用范围,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利用绿电制造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提升终端用能低碳化电气化水平,促进终端用能高比例绿电替代。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