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

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