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清洁能源产业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清洁能源项目管理,建立健全项目审查、监管、退出等机制。以清洁能源为主体的多能互补、电源、电网、负荷、储能、微电网等综合能源项目,可以作为整体统一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