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明确实施主体和责任。

清洁能源产业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