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保障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用地需求。农田水利工程占用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田间农田水利工程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不涉及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