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农田水利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农田水利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