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部门建立健全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信息共建共享机制,为农田水利建设、运行维护提供信息服务。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