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水利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农田水利工程经依法验收合格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造册存档、移交相关工程资料,落实管护责任主体。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