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绿色建筑发展工作机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推动绿色建筑发展。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