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下列事项: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

(三)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

(四)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