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五章 引导与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绿色建筑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下列事项:(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发和推广应用;(二)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建筑产业化基地建设;(三)既有建筑的绿色改造;(四)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