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三章 运营与改造第十八条有效绿色建筑的运营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节能、节水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二)节能、节水、环境维护等管理制度健全;(三)供暖、通风、空调、供水、供气、照明等设备的分项能耗的监测系统运行正常,自动计量、记录完整;(四)规范设置垃圾容器和标识,分类收集生活废弃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