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销售符合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商品房的,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质量保证书中载明下列内容:

(一)建筑能源资源消耗指标;

(二)绿色建筑措施和保护要求;

(三)保温工程、防水工程、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保修期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