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建筑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等级要求,明确工程选用的绿色建筑技术以及投资、节能减排效益等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当将绿色建筑等级和相关技术指标纳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