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对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或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