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工程质量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