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施工单位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