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停止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二)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

(三)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四)未取得资质证书或以个人名义承揽工程的;

(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

(六)转让、出借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七)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倒手转包的,或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分包的;

(八)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与建筑业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九)涉及建筑工程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十)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

(十一)建筑业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

(十二)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