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对建筑工程进行监督检查。

未经有关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程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对达不到工程质量要求的,不得签字,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