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质量检测单位接受委托单位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委托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