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依法做好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的,依法履行其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