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第四章 中介服务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因监理责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监理单位不得承包工程,不得与所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隶属于同一管理单位,不得具有股份利益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