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禁止建筑业企业以带资或垫款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不得用拖欠建材和设备生产厂家货款的方法转嫁由此造成的资金缺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