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建设,应当适应本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面积不得少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