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为: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旧城改建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市区主干道不低于20%,次干道不低于15%;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和机关团体等单位不低于30%;
(四)城市商业区不低于20%;
(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市建成区的,不低于25%,地处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低于30%。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