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

(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

(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

(五)向树木、花草倾到污水、热水;

(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

(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