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一)就树搭棚、盖房或者围圈树木;(二)在绿地内放牧、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或者取土采石;(三)在树木、花卉、绿篱附近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四)在公共绿地内擅自开设营业摊点;(五)向树木、花草倾到污水、热水;(六)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树叶、花果、践踏草坪;(七)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和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