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当以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的植物造景为主,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