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