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下列行政执法工作:
(一)本行政区域内除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以外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
(二)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地方海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