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自治区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所属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下列行政执法工作:(一)高速公路和普通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执法工作;(二)本级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执法工作;(三)监督、指导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