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一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制定全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及基准,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细化、量化,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