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规范第十条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全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明确执法事项、实施主体、实施依据、责任层级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补充编制本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应当根据编制依据的变化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