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规定对水质进行检测,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检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定期向辖区城市供水、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因供水水质问题造成负面舆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回应。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