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及时移交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