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在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营运时应当在出租汽车落客点上下乘客,不得在落客点停车待客,不得在道路上随意停放车辆。城区繁华路段、主要道路出租汽车落客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设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4月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