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不得干扰用水计量。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