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经济技术条件以及水量分配方案、地下水控制指标、外调水等确定的可供本行政区域使用的水量,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计划,对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

对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区域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水量分配指标的地区,可以通过水权交易调节优化用水需求。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